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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砸伤行人 被判赔一万八

百色早报 2016-11-08 00:00 大字

 

本报靖西讯

 

 

靖西市南坡乡的李某组织人帮忙砍树,不料树倒砸伤过往路人马某。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8万余元。

今年9月20日17时许,李某在南坡乡达腊村达栋屯路口公路边,砍伐一棵树木,并组织两人帮忙,在砍伐树木过程中,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无人看守警戒位置,结果被砍倒的树木正好砸中正常驾驶摩托车路过的马某,致使马某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经医院诊断:马某颅脑损伤、椎体爆裂性骨折、右侧横骨骨折。

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路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没有履行相应的警示以及防护义务,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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