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门前起争执 持刀砍人被治罪
本报靖西讯
8月12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
今年4月9日5时许,郭某与黄某山在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某网吧门口附近路段发生口头争执,继而互殴,期间郭某持刀砍伤黄某山及在场的黄某顺。经鉴定,黄某山所受伤为轻伤一级,黄某顺为轻微伤。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另查明,郭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案件审理期间,郭某的家属与黄某山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医药费,郭某家属赔偿黄某山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黄某顺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一级,1人轻微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杨彩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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