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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山寨腻子粉 两男子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获刑

百色早报 2015-12-16 12:02 大字

 

本报靖西讯

 

 

粉刷房子都离不开腻子粉,为了追求更好的质量和效果,很多消费者都认准大品牌的腻子粉,殊不知消费者买到的并非一定是正牌产品。靖西市就有两男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加工厂生产的商品上分别使用与商标持有人注册的多乐士、立邦、三棵树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上述印有假冒商标的商品销往靖西、西林、隆林,云南富宁等地。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某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肖某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李某,也被判处罚金2万元。

肖某亮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一家装饰材料加工厂,并在市区火车站附近的建材市场租了一间出租房生产经营腻子粉并销售。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肖某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加工厂生产的腻子粉包装上分别使用与商标持有人注册的多乐士、立邦、三棵树商标相同的商标,将上述假冒商标的腻子粉销往靖西、西林、隆林、云南富宁等地,销售金额共120285元,其中2014年7月15日之后的销售金额为5706元。

张某阳于2014年7月开始利用肖某亮的加工厂生产腻子粉。张某阳在经营期间,和肖某亮一样,在其生产的腻子粉包装袋上分别使用与多乐士、立邦、三棵树相同的商标,后将上述假冒商标的腻子粉销往多地,销售金额共222605元(其中退货10050元)。

李某以自己丈夫涂某的名义在靖西县经营一家专卖店。在2013年1月至9月期间,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从肖某亮的百通厂购进假冒的多乐士腻子粉9367包,货值金额74252元,之后加价在靖西市内进行销售,货款已经通过转账支付给肖某亮。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韦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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