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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能按期交房 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百色早报 2015-11-25 12:14 大字

 

本报靖西讯

 

买商品房到期未能交付使用,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解决纷争。

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向靖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16.85平方米的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逾期交房(除遇特大暴雨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外),房地产公司应按日向买受人刘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然而,到交房日期后,该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未能交房,刘某无奈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违约金60836.314元。

法庭上,该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辩称,其交房时间按合同约定是有推迟,但按照合同,有气候原因或其他困难因素等非出卖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等情况,出卖人的交房时间可以延期。因降雨严重因素;供配电设施维护费进行统一收费,致相关的报备手续必须重新启动,以及部分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足购房款等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且原告接受了相应物业管理费的馈赠,事实上已经在延期交房上达成了谅解。因此,房地产公司不应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靖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了向被告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供的降水统计表显示没有出现特大暴雨或者洪涝灾害等异常现象,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的情形。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为被告逾期交房期间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实际尚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5081.48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5081.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0元。□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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