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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争地 抬死猪阻挠施工

百色早报 2014-02-11 01:36 大字

 

本报靖西讯

 

 

 

靖西县村民徐观没有想到拆除自家瓦房重建,会引发一场邻里宅基地纠纷。解放前约1947年,徐观的父亲在贺华、贺强祖父母房子(该房已拆除,现为菜地)旁边建了一座三开间茅草房。后拆除茅草房,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三间瓦房。1994年10月26日,土地管理局给徐观家的三开间瓦房所使用的土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东墙外线为界接贺华、贺强祖父母原房子所在地。2013年9月26日,徐观拆除三开间瓦房重建,但在清理宅基地时,邻居阿琳(贺华的老婆)却阻碍施工,后用竹片把宅基地围起。第二天贺华夫妻俩更是把一头死猪抬到该宅基地上,不让徐观家建房。贺华一家认为:几十年前,祖父与徐观的父亲双方达成自留地互换协议,把自家的自留地换给徐观的父亲建房。但房建好后,徐父反悔并没有将自留地换给其祖父,强行占有至今。因此,徐观要建房就必须补偿他们家几十年的损失,否则坚决不同意建房。对此,徐观说,根本就没有自留地的说法,解放前贺华的奶奶已把该宅基地卖给父亲,并一直使用到现在,贺华的父母亲去世前,双方关系一直很好,没有任何纠纷,直到拆瓦房准备建新房时,贺家才说宅基地是他们的。

经派出所、司法所及当地村委干部现场调解,贺家才把围住宅基地的竹片及死猪处理,但仍阻碍施工,徐观遂向法院起诉。

近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观已持有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在该宅基地上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贺华、阿琳、贺强以该宅基地是其祖宗地为由阻碍施工,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构成了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贺华、阿琳、贺强立即停止对原告徐观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占;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处理死猪的费用等共计938.4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罗

 

 

吴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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