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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小摩擦引发血案 一人死亡一人入狱

百色早报 2014-02-28 01:30 大字

 

本报靖西讯

 

 

初中生因小事斗殴,由此引发血案,有人花季生命戛然而止,有人在高墙内度春秋。2月21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华(化名)有期徒刑5年零4个月。

阿华是靖西县某中学初二学生,17岁,家在农村,性格较为内向,在家也老实听话,平时很少和人来往,此前在校期间没有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5月24日17时许放学,阿华从学校操场走出校园时,同年级同学阿林(化名)踩到阿华的鞋后跟上,阿华躲闪了一次后,阿林还是故意继续踩阿华的鞋,阿华气不过就一脚蹬到阿林的脚背上,两人为此引发争执。见到平时老实巴交的阿华竟然口气强硬地与自己作对,阿林非常恼火,决定要教训阿华。走到校门外时,阿林右手臂搭在阿华的肩膀上,叫他到僻静处打架,阿华气愤地将阿林的手臂拨开并继续往前走。随后阿林就叫上同班同学阿忠(化名)、阿来(化名)一起去教训阿华。阿林走在前面,阿忠和阿来跟在后面,三人将阿华夹中间。在走到离校门不远的小路上,阿林等三人即围住阿华进行殴打,阿华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阿林、阿来等人捅刺,捅中阿来左腹部一刀,捅中阿林右大腿内侧一刀,阿来被捅中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阿来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阿林所受的伤为轻微伤。2013年5月26日,阿华父母代为向被害人阿来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父母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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