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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五载要分手彩礼是否要退还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索彩礼请求

南国今报 2013-04-06 18:08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庾琳 通讯员吴合勇)女子许丽与王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并未领结婚证。同居生活5年后,许丽提出分手但遭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而王强要求许丽退还彩礼款。4月2日,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许丽诉求。

5年前举行婚礼时,王强支付了1.56万元彩礼款给许丽家,许丽也陪嫁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摩托车等家具。摆过喜酒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加上未能生育,双方更是互相指责、埋怨,彼此矛盾不断加深。

去年5月3日的一次争吵后,许丽跑到娘家不愿返回,亲戚朋友多次劝和,但许丽“去意”已决,并明确向王强提出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协商未果,许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法庭上,王强认为,既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没确立夫妻关系,坚决不同意分割财产,并提出许丽当时收受自己的彩礼应该如数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强与许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1.56万元彩礼款到底该不该退?据介绍,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该条规定仅是对一般情况作出的原则规定,具体到不同案件,还要具体分析。除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外,还要考虑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婚姻法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长达5年之久,如果生搬硬套法规,判决许丽返还彩礼款,既有悖立法原意,又不利于妇女权益保护。

最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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