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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女方索要名誉费 缺乏证据难获支持

百色早报 2012-08-21 05:55 大字

 

本报靖西讯

 

 

 

一对同居多年的青年男女,因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起诉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0元。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同住一村屯的黄石与李静从小就相互认识。2006年间,双方还没有满18岁之时,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村里以“夫妻”的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当双方均达到结婚年龄时,亲戚朋友都劝说两人去办理结婚手续,以获得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双方则认为是青梅竹马,并以工作忙为由,对婚姻登记一直报着无所谓的态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11年8月,黄石提出了分手。李静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现被告提出分手,并多次故意对外扩散谣言称其今后无法生育子女,给其名誉带来了不良影响,导致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精神几乎处于崩溃状态,李静要求赔偿名誉费,黄石则断然拒绝,李静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出于自愿,分手后不存在给女方带来名誉损失的情况。原告诉称被告黄石多次故意扩散谣言称原告今后将无法生育子女而导致其可能无法再婚的危险,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即没有提供确有名誉被诋毁的事实,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吴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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