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销售“三无”口罩案 (德市监案字〔2020〕6号)
2020年1月28日,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肖某某在某超市门前人行道上向行人销售口罩,口罩包装盒上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上述口罩2150个。经查实,当事人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其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0元,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2150个,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买口罩时一定要看清口罩及其包装上是否有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购买医用口罩还要查看口罩及其包装上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注册证编号和生产日期。购买防护用品时,务必保持理性,切勿盲目跟风抢购,并尽量索要和保存相关购物凭证以便日后维权。
(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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