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我机构将予以“阳光水岸”业主办理登记业务。
德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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