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
本报讯(彭莉 周国庆)“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
8日,岳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刘胜魁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王某以自己房地产作为该笔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刘胜魁要求原告杨某某除了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外,还要求其向法庭出具“保证书”。经过庭审,刘胜魁在原告杨某某具结保证书的前提下,综合其他证据,做出了原告杨某某胜诉的判决。据了解,这是岳西法院首次要求当事人具结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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