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开设电镀厂被判罚金

安庆晚报 2018-07-10 09:09 大字

本报讯(刘亚 汪秀兵)7月4日下午,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岳西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镀锌槽等3台设备予以没收销毁。

被告人李某系岳西县中关镇人,2013年从浙江省温州市带回一套电镀锌设备和原料,随后在自家老屋内搭建电镀厂。在未注册登记、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14年初开始投入生产,2016年又新增一套电镀镍设备,主要给电子产品镀一层防锈漆膜。电镀厂将含有锌、镍等重金属生产废水排放到屋外的小渗坑、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漏处理。2017年12月,岳西县环保局对小渗坑和收集池内的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收集坑和渗坑内的水样总锌浓度和总镍浓度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今年1月9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岳西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还侵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等相关证据,证明李某给国家造成损失2.6万余元。

经法庭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与李某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支付各项治理污染费用2.6万余元。

岳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李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二级残疾,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已全额支付污染治理费用,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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