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非法采砂被判处六个月

皖江晚报 2021-09-17 00:59 大字

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非法采砂被判处六个月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赢行报道9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依然在长江流域开采江砂的非法采矿案件。该院以被告人陈某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扣押在案的江砂拍卖款2683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斌与吸砂泵船商量好在长江干线望江大桥老虎岗附近水域(雷岗闸口)盗采江砂,次日凌晨,陈某斌所经营的“新日1728”船到达该水域,由吸砂泵船往该船上盗采江砂,陈某斌当晚支付给吸砂泵船砂款20000元。后该船被公安机关查获,吸砂泵船逃离现场。2021年6月1日,经卸载过驳称重,该船江砂重2795.7吨,共计价值l14623.7元。2021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委托安徽宏昌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江砂予以拍卖,扣除拍卖佣金款剩余价款共计268390元。

2021年6月8日陈某斌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日法院决定对其逮捕。

据了解,2021年3月11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斌与采砂人员合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水域禁采区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11462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后,依然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主观恶性深。在“三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期间,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情节恶劣。为全面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从严打击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矿行为。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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