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委宣传部原常务副部长张金华受贿一审获刑5年

安庆发布 2018-06-22 20:05 大字

6月22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庆市委宣传部原常务副部长张金华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金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缴纳的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被告人张金华,原任安庆市委宣传部原常务副部长。2003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任望江县委常委、副县长,望江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望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望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望江县委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望江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等13家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拨付、项目申报、工程施工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3.8万元、购物卡5.4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1100克, 折合人民币共计238.08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93.8万元、购物卡5.4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1100克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8.08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张金华到案后积极退缴受贿犯罪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金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金华当庭表示服判。被告人亲友、部分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案件旁听。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原标题《落马原县委书记,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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