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连续14年“提标”城区提高至585元/月·人农村不低于380元/月·人

安庆日报 2019-07-23 09:46 大字

★ 城区、桐城市、怀宁县、望江县、岳西县实现城乡统筹,低保标准提高到585元/月·人;其他县(市)按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58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380元/月·人执行。

★ 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财政保障标准为820元/月·人;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财政保障标准为550元/月·人

本报讯(杨善龙 记者汪迎庆)7月2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安庆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安庆市再次提高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市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提高安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安庆市城区、桐城市、怀宁县、望江县、岳西县实现城乡统筹,低保标准提高到585元/月·人;其他县(市)按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58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380元/月·人执行。

《通知》中还明确,安庆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如下: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财政保障标准为820元/月·人;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财政保障标准为550元/月·人。上述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对象享受基本护理保障,具体护理标准由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基本生活财政保障标准的10%自行确定。

据了解,2018年,安庆市城区、桐城市低保标准为55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为贫困县不低于350元/月·人、非贫困县不低于360元/月·人;特困供养人员中,“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800元/月·人,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为500元/月·人。

近年来,安庆市不断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每年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截至目前,安庆市已连续14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让更多群众分享发展成果,共享改革红利,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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