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王庆峰涉恶“保护伞”案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05-14 10:3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赵文生记者袁中锋王原)5月10日,由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庆峰涉恶“保护伞”一案,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庆峰因犯受贿罪、枉法仲裁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22.865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庆峰于2001年11月份开始担任安庆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县级),2005年至2017年3月担任该仲裁委副主任。经查,在任职期间,王庆峰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案件仲裁提供关照,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相关企业和个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28657元,其中现金155000元、购物卡价值25000元,要求他人为其支付餐费48657元。另外,被告人王庆峰在明知两起案件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予以受理并进行仲裁,徇私情、谋私利,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某充当“保护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庆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提供关照,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多次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庆峰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受理仲裁案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其为涉恶犯罪集团案件的王某某提供仲裁帮助并收受其贿赂,充当“保护伞”,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庆峰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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