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百余万获刑四年 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程世昭涉罪案一审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8-11-02 13:36 大字

[摘要]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程世昭涉罪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10月30日上午,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程世昭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系桐城市监察委成立后调查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程世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13197.72元由扣押机关从其亲属退缴的110万元赃款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查明,被告人程世昭在担任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和桐城市国际大酒店负责人的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个人和单位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41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世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11800元,属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世昭在留置期间不仅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世昭在案发前已退赃款398602.28元,案发后其亲属代其将其所得赃款全部予以退缴,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程世昭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文生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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