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超市购物车撞伤残桐城大妈获赔28万元
去年7月,桐城的徐大妈在当地一家超市购物,不料被捆绑在一起的多辆购物车撞上,造成九级伤残。事后,徐大妈将超市和购物车管理方告上了法庭。日前,该案二审宣判,超市方和购物车管理方共同赔偿徐大妈各项损失28万余元。
徐大妈今年55岁,2017年7月14日,她到当地一家超市买东西。在二楼电梯口时,徐大妈准备取购物车。这时,员工胡某某拖着捆绑在一起的多辆购物车,从一楼乘电梯运送到二楼电梯转向处,超市员工李某某在购物车后部推了一下,多辆购物车加速移动,径直撞上徐大妈,致其当场摔倒受伤。
徐大妈被送入桐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右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徐大妈被定为九级伤残。另查明,南京某保洁公司承包了超市内的保洁和购物车、购物篮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定期清洁消毒等服务项目,胡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事后,徐大妈将超市和购物车管理方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4382.11元。法院一审认为,胡某某整理运送购物车时,未注意到捆绑在一起的多辆购物车前方正行走着的徐大妈,李某某也未注意到前方有人,反而推了一把购物车后部,致使捆绑在一起的多辆购物车运动速度和运动轨迹发生改变,撞上徐大妈并摔倒受伤。因胡某某和李某某是在上班时间执行工作任务,故南京某保洁公司及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超市与南京某保洁公司共同赔偿徐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85213.22元。
南京某保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公司辩称,胡某某无法预知有人在后面推车,且无法控制车辆后部的运动轨迹,在这样的情况下而导致车辆中部侧位的徐大妈被撞倒摔伤。徐大妈侧位取车,在车辆进入时应当避让,应意识到可能被车碰撞,但徐大妈放任这一点仍继续取车,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安庆市中院认为,超市作为公共购物区域,在未设置安全警示牌的区域都应当认定为安全区域,徐大妈在本次事故中并无伤害自身的故意,所以,徐大妈无责。日前,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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