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一企业承担高额赔偿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严娅报道一般情况下,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都会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到意外伤害,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补偿金。但桐城市的一家企业,为降低成本,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等到出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时才后悔不已。
汤某是桐城市这家企业的操作工。2017年4月,汤某在车间里工作时不慎掉入开水锅中,造成全身63%深三度烫伤。经过治疗,虽生命无大碍,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企业与汤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汤某购买工伤保险。2017年5月,桐城市人社局认定汤某为工伤,裁决企业赔偿汤某工伤待遇41万余元。企业不服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企业方面称前期已为汤某支付医疗等费用100余万元,企业目前自身经营困难,请求考虑减轻赔偿责任。
见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遂邀请汤某的家人、村委会、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起帮忙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汤某同意企业分期支付其赔偿款39万元。
法官提示,企业如果不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就要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费用。所以,缴纳工伤保险不仅能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也能够保障职工的权利,企业莫要贪小利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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