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合肥美河冲压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了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第0012911号,并依法送达,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包河区祁门路与青年塘路交口东北侧违法建设的房屋。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拆除,也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复议或诉讼。现依法下达合(包)城管强催字【2018】第3450000070号合肥市城市管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催告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我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第00129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自行拆除包河区祁门路与青年塘路交口东北侧违法建设的房屋,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叁日内前来我局(包河大道118号,电话:63357258)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包河区城管执法大队常青中队(龙图路与桐城南路交口西北侧)领取本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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