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二”岂能买断骨肉亲情?
本报讯(吴问银朱红鸿周国庆)11月3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被告鲍某福、鲍某胜在“买断”对父母的赡养权十年后,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鲍某及妻子刘某共生育4个子女。2003年,鲍某及妻子刘某向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鲍某福、鲍某胜,要求给付赡养费,后该院判决两被告自2003年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55元。2005年11月,鲍某及妻子刘某向桐城法院再次起诉两被告,要求将赡养费从每月55元增至140元。后双方达成协议:两被告各一次性给付原告赡养费120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2016年5月4日,鲍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并给付妻子刘某医疗费7687.43元,并返还承包地。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同意桐城市法院再次审理此案。经法院再审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虽然两被告前期对父母已履行了赡养义务,但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等人身血缘关系所承担法定义务,非法定因素(如被赡养人死亡等)不能消灭或者免除,更不能通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协议约定而解除赡养关系,免除赡养义务。双方之间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每年分别给付原告5143.5元。两被告不服,又一次提起上诉。
后此案经两级法院联合调解,2017年11月底,两被告自愿每年给付原告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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