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当借条 混淆事实驳回起诉
本报讯(严娅何凤周国庆)“收条”、“借条”,一字之差,有着怎样的区别?9月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桂某企图利用收条混淆事实,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桂某在诉状上称,被告张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碍于朋友情面,只让其打了一张收条。借款后张某未按承诺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归还借款。
张某答辩称,2015年桂某与人合伙开饭店,向自己借款10万元,后期归还2万元,所以打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给他,有借条复印件、微信截图和证人证言佐证。如今桂某为了赖账,倒打一耙。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桂某仅凭一张“收条”,无法证明张某确实向其借款的事实;而张某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和证人证言,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故对张某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
法官提醒,“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而“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物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条”与“借条”虽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存在区别,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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