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别人银行卡,试出密码取现获刑

新安晚报 2021-09-01 09:37 大字

本报讯在路边捡到银行卡,又恰巧试出了取款密码,这笔“天降横财”你敢用吗?近日,太湖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余某某因捡到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取现,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在太湖县弥陀镇农村商业银行ATM取款机附近捡到一张社保银行卡,并通过社保银行卡上的身份信息发现该卡系村里五保户黄某某所有。余某某随即在ATM机上试出了该社保银行卡密码,发现该卡余额有两万多元。随后,余某某将该卡带回家中,想过段时间将钱取出据为己有。4、5月间,余某某六次持该卡到银行ATM取款机取现共计24800元,并将其中20000元以定期的形式存于银行。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检察官介绍,一些群众可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大家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如果捡到他人银行卡,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给银行、公安机关等,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因小失大。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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