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捕水域内非法捕捞 太湖一村民 被判管制一年

皖江晚报 2021-01-12 01:26 大字

在禁捕水域内非法捕捞

太湖一村民

被判管制一年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杨晓晴报道 明知道水域禁止捕捞,却要铤而走险。1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因犯非法捕捞罪,被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作案工具、渔获物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太湖县人民政府及安庆市有关部门禁止捕捞的泊湖水域内下放6条地笼网用于捕鱼。同年7月10日早上,万某某划船收网上岸时被大石乡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经现场清点,万某某捕获的有鲤鱼、黄丫鱼、鲫鱼、秀丽白虾等共计3.8公斤(价值46元)。经太湖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万某某捕捞的水域属安庆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同时,根据2008年8月4日农业部颁发《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地笼网属禁用渔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罪。被告人在安庆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应依法严厉打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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