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女方返还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费用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段姣莲报道 8月6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原告返还被告非亲生子抚养费5万元。
2019年5月7日,原告(女方)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男方)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提出因原告婚后所生小孩何某并非其亲生,故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115200元。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前曾同居生活。婚后,原告于2007年9月生育女儿何某。在原告此次离婚起诉前,被告曾于2016年向某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对何某与他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被告与何某的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于2016年经过鉴定后知晓何某非其亲生,但为了维持婚姻稳定,仍旧抚养了何某,但被告对何某没有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的请求。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为何某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只能参照近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法院遂作出酌定原告返还被告抚养费5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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