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 非法拘禁他人

安庆晚报 2019-03-30 10:00 大字

3月2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县公安局侦办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殴打、侮辱被害人,采取多种体罚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性质恶劣,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阳盛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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