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首例破坏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 8月30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詹某某、汪某1、汪某2、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缓刑三年至一年;同时判决四被告人共计补栽1139棵树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折算的经济损失共计72954.05元。本案是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八九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詹某某或独自,或伙同被告人汪某1、汪某2、潘某某采取皆伐的方式擅自在太湖县城西乡大龙村灯上组、詹岭组共7处山场采伐林木。经检测,涉案山场共计滥伐林木1108株,立木蓄积87.8212立方米。
案发后,四被告人共计向太湖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63847元。2017年11月1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庆师范大学三位环境专家,对涉案林木被滥伐后对环境资源是否产生影响、产生何种影响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专家鉴定评估。经鉴定:涉案山场除“王家垅”为商品林外,其它6块为防护林公益林,公益林林木1025棵,滥伐面积30.5亩,林木蓄积量79.8119立方米,滥伐区乔木层均为皆伐。
其滥伐行为造成了区域净化环境空气价值降低,土壤流失和水分流失、边坡失稳、滑坡崩塌等自然灾害加剧的风险非常大。应及时补种1139棵树木(以成活率90%计,为保证5年长成高大乔木,树苗胸径不低于3cm,株高不低于1.2m)的前提下,仍需偿付由其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72954.0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汪某1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汪某2、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四被告人的悔罪认罪表现,在本案中的作用,结合社区矫正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汪某2、潘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汪某1减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各被告人破坏森林资源,其滥伐行为造成了区域净化空气价值降低,土壤流失和水分流失、边坡失稳、滑坡崩塌等自然灾害加剧的风险,损害了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吴卫兵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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