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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安庆晚报 2017-12-26 12:50 大字

12月22日上午,太湖县市民王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07年12月,我进入太湖县砂石管理站,在该单位工作近十年时间合同制员工,在此前管理站与我每年都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如今单位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安庆晚报记者汪秀兵

王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2007年12月,他进入太湖县砂石管理站,在该单位工作近十年时间合同制员工,在此前管理站与他每年都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去年10月份,该站要求他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劳务合同,并强迫他与管理站解除劳动关系。

“太湖县砂石管理站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先生说,他认为该站的做法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对于王先生反映的情况,12月22日下午,太湖县砂石管理站有关工作人员说,虽然王先生与他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但都是一年一签。今年他们不愿续签,如果其原意继续在太湖县砂石管理站工作,可以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劳务合同,继续在太湖县砂石管理站工作。

对于太湖县砂石管理站这名工作人员的答复,12月25日上午,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律师说,根据王先生反映的情况看,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何律师说,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太湖县砂石管理站单方面解除王先生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妥。

对此,太湖县砂石管理站这名工作人员说,虽然他们不愿与王先生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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