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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驾获刑 罚金六千

安庆晚报 2017-12-25 11:54 大字

本报讯(王德卢向波)12月19日上午,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居民汪某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10月24日晚,汪某根在县城某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城区皖西南大道三友汽修厂附近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上开展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的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汪某根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汪某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85mg/100ml。执勤交警抽取了其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汪某根静脉中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太湖交警对汪某根深入调查时发现,2016年12月,汪某根曾在望江县某单位工作期间,因挪用公款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12月19日上午,太湖县人民法院经最后做出判决并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汪某根因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6000元;鉴于汪某根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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