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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辱骂殴打执法人员 被告人妨害公务被判刑

安庆晚报 2017-09-05 11:50 大字

本报讯(叶青枝记者周国庆)被告人张某酒后两次来到执法现场,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殴打,致使执法活动被迫中止。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男子酒后妨害公务的案件。

2017年6月9日21时许,太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与国土资源局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在太湖县弥陀镇田家公路开展沙石管理联合执法活动。被告人张某酒后赶至现场,对多名执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被他人劝离后又再次返回现场,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并用竹棍殴打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导致该执法人员受伤,并导致其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被损坏,执法活动被迫中止。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于8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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