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竞技受伤法援帮助判赔偿
2013年5月26日(周日)某寄宿制学校学生孙某返校,下午16时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17时,孙某投篮时朋某争抢,在抢球时朋某手指戳入孙某的右眼中,造成孙某眼部受伤。受伤后在班主任的陪同下到校外卫生室进行伤势检查。医生见孙某流血不止,告知眼球破裂,建议到县医院治疗。县医院确诊孙某右眼球破裂,建议到省城医院抢救治疗。孙某当晚22时转院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确诊为“右眼球破裂”,行“右眼内容物剜除术”,住院20天,2013年6月5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右眼球缺如”。2013年11月27日孙某再次入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右眼义眼座植入术”,2013年12月4日出院,住院7天。此事故发生后,三方就此事进行协商,未果,孙某向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庭认为学校对节假日未成年学生返校的时间界点、返校学生的禁止性行为未做明确规定,存在教育、管理、保护方面的瑕疵,且将篮球场地建在学校墙外,未能进行有效地管理,故学校在本起校园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60%民事赔偿责任。孙某在明知自己患眼部疾病,视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仍参加激烈且对抗性强的体育运动,亦存在一定过错。经法院判决某高中赔偿孙某40327元,朋某监护人赔偿6721元。
本版图文均由太湖县司法局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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