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无社保法援为其维权
吴某是58岁的低保户,自2002年12月起在某有限公司上班,连续工作13年,工资待遇低。但公司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多次要求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均以各种理由不为其办理,并以吴某年龄大不能再胜任工作予以辞退。无奈之下,吴某来到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应当认定申请人与该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属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律师认定吴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某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2015年9月23日,经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吴某与该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向吴某支付工作期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伍万元整,并补办其在工作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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