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判决有困难检察调解帮讨薪
本报讯“非常感谢检察院为我们要到了拖欠的工资,今年终于有钱回家过年了。”1月15日,农民工吴某拨通了宿松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电话,激动地向该案承办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2019年9月,吴某、朱某、郑某、祝某受唐某雇请为其做工。工程完工后,唐某未按照约定支付4人的工资。多次催讨后,唐某向吴某等4人分别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共欠吴某等人工资2.58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付清,否则,承担双倍支付的违约责任。
转眼间,唐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就要到了,唐某却仍分文未付。吴某等4人一番咨询后,找到了宿松县检察院,该院第四检察部干警热情接待了他们。了解情况后,办案检察官指导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详细列明诉讼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及证据。与此同时,宿松县检察院受理了他们支持起诉的申请。
通过吴某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承办检察官找到了唐某,核实了其拖欠工资的事实,并督促其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宿松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唐某作为雇主,雇请吴某等人为其做工,工程完工后,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虽然打了欠条,且承诺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但实际并未兑现承诺,显然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宿松县检察院决定支持吴某等人的起诉。
还在本案审理期间,检、法两家就能否支持吴某等人“双倍支付”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探讨。检察机关认为,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予以补偿,若双方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整,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法院查明,本案被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未出席庭审,亦未申请法院调整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对吴某等人“双倍支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020年8月17日,宿松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法院一审认为,吴某等人为唐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现约定期限届满仍未支付,显然违约,唐某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唐某与吴某等人约定,若未按期支付,则双倍支付,该违约责任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唐某按照欠条载明金额,双倍支付吴某等人劳务报酬,并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
一审宣判后,唐某对“双倍支付”的判决结果不服,准备提出上诉。为化解矛盾纠纷,让吴某等人早日拿到工资,承办检察官和法官再次找到唐某和吴某等人进行调解。一方面说服唐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对吴某等人释法说理,希望其能对“双倍支付”的要求作出让步。
调解现场,唐某称,如果没有疫情的影响,自己是能够按照欠条上承诺的日期偿还欠款的,请吴某等人看在都是老乡的分上,放弃双倍支付的要求。“大家挣钱都不容易,只要你能早点把拖欠的钱支付了,我们可以不要求双倍支付。”吴某等人立即给予了积极的回应。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等人放弃“双倍支付”请求,唐某当场支付欠款金额的30%,并承诺农历腊月前一定会付清下欠的款项。
1月15日,唐某兑现了和解协议,向吴某等4人如数支付了余下的欠款。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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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宿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