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于经营 拆迁如何赔偿?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17 20:01 大字

■ 本报记者陆杨

在拆迁过程中,住宅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并不一样,后者要比前者高出很多。可如果有人将住宅用于经营,此时遇到拆迁,补偿标准该比照哪一个呢?宿松县东北新城开发区龙井社区一位农民就遇到了这一问题。

老沈是龙井社区人,他在宿松县经营一家家具店,家具店的仓库则选在了老家的一处民房内。 “这处民房我建了有10多年,原本打算自住的,后来用作仓库了。 ”

前不久,仓库所在地被东北新城管委会规划用于建设垃圾中转站,仓库需要拆迁。但老沈因为拆迁补偿问题迟迟不愿意和当地拆迁部门签拆迁协议。

“拆迁办的人和我说,我家这处房子是民房,只能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赔偿,但我不愿意。 ”老沈介绍,仓库用于仓储经营,应当按照经营用房标准进行赔偿,“最起码要比住宅赔偿高。 ”

因为老沈一直不愿拆迁,此事就被耽搁了下来。但在7月11日,当地政府还是拆掉了仓库。 “最终补偿是按照之前的住宅标准来的,一共4万多元。 ”老沈介绍,他综合考虑之下,还是签了字。

就此,记者7月12日联系了龙井社区一位参与拆迁的村干部石九桥。石九桥告诉记者,老沈的仓库是违章建筑,所以并不存在补偿争议。之所以被认定违建还继续给老沈补偿,石九桥解释,这是当地政府考虑到多方面因素,人性化执法的结果。

但老沈提出一个现象。他认为,在农村地区,利用沿街住宅做生意的农民大有人在,如果拆迁时,有关部门对此视而不见,一律以住宅标准进行赔偿,势必造成很多矛盾。

针对农村“住宅转经营”,是否应当提高补偿标准一事,记者也咨询了东北新城管委会征收安置科。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如果经营户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和房产证明,则会获得一些经营补偿,“但违章建筑是拿不到的。 ”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针对上述现象指出,2003年,国务院曾规定,在城镇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韩宝也提醒,上述规定只针对城镇拆迁,且执行的弹性空间较大,各地方政府对“住改非”的补偿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房屋非法占地或缺少经营证照,则很难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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