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纪委监委全面规范派驻机构建设
为探索建立高效顺畅的派驻机构工作机制,近日,宿松县纪委监委出台《宿松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工作规程、管理与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切实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探头”和“前哨”作用。
健全领导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受县纪委监委领导,对县纪委监委全面负责,直接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完成纪委监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发挥好“探头”“前哨”作用。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监督范围内的县直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明晰工作职责。全面履行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不分管被监督单位的业务工作。明确九项监督的重点内容: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监督;“三重一大”情况监督;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接待、受理监察对象的来信、来访、检举、控告,做好问题线索的规范化处置;对所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对县管干部提拔重用、评先评优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审查;协助县委巡察组对县直单位开展巡察;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强化经费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日常管理实行组长负责制,参加驻在单位党组织生活,党组织关系由驻在单位党支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学习培训费、差旅费在县纪委监委列支。
严格日常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违纪问题不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不按规定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对“四风”问题整治不力以及违规办案、失密泄密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被监督单位要积极协助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对不支持或影响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石火旺 宿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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