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城管”留言询问城管改革进展 安徽官方:职责待厘清
4月28日,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栏目刊出部分安徽官方对网民留言的回复信息。其中,一则安徽基层城管给安徽省委书记的留言受到舆论关注。
这则留言表示:“2018年已经到来,作为一名基层城管,请问合肥城管改革到了哪一步?到目前为止近2年来,除了换了制服,其他的没有变化,工作压力十分巨大。关于合肥市直统一招考同岗同酬的大学生城管编制如何解决?”
对于上述留言,安徽官方在留言板上给出了回复:“您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留言,咨询合肥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情况。市编办回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理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动城市管理提质、提速、提品、提效,建设具有国际品质的生态宜居城市,我市印发了《关于合肥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城市管理总体要求、执法职能整合、优化执法力量等提出具体举措及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官方回复还表示:“目前,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管理领域机构设置初步完成,市级城市管理职责待进一步厘清,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对于网民留言中反映的统一招考同岗同酬人员编制问题,官方回复表示:“我市编制缺额需省编办通过建立全省编制周转池制度予以调剂解决,目前正在积极争取中,待省编办有关周转池编制批复下达后,即着手启动编制管理政策调整工作。”
上述安徽省官方对于网民的回复5月1日获得了安徽当地媒体中安在线的转载,并在微信、微博等平台获得转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查询发现,事实上这并不是网民以安徽基层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第一次为城管改革话题向安徽省高层留言。
2017年7月19日,有网民以《城管改革无进展》为题给安徽省长李国英留言“中央下发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文件一年有余,但目前安徽各地除了拟定了草案之外毫无进展,但很多地方就连草案都没公布”。
该网民以“基层执法人员”的身份列出了自己关心的三个问题:
一是身份编制问题,中央文件已明确,“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但从现在改革进展情况来看,各地基本都没有落实,一些地方草案,也仅仅是照抄中央文件这一条规定,甚至前后矛盾,“具备条件”这一规定省级应该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不可能全省没有具备条件的人员,就全国范围来看,只有安徽的城管执法机构还是全部使用事业编制,其他很多省市,多年前就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编制问题。
二是,执法保障和待遇问题,目前很多地方城管执法是“城管+公安”模式,一定程度上了保障了城管执法,但有些地方,派驻城管的公安形同虚设,城管执法时并没有公安协同执法,每次都是执法人员报警才出警,派驻城管局的这部分公安人员根本没有发挥作用,这样的公安保障和一般的公安派出所别无二致,未起到真正保障作用,浪费了编制和财力,还有城管执法人员的待遇问题,城管执法面临的人身安全和工作强度,丝毫不比公安低,但待遇却是天壤之别,一些协管待遇则更低,在这次改革中,希望能比照公安待遇。
三是,基层执法人员的职务晋升问题,目前,广大基层执法人员一进入队伍,也就到了“天花板”,影响了广大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一些新进大学生城管,也不利于城管队伍的稳定。
对于这则留言,安徽省建设厅也在2017年8月8日作出了详细回复。
安徽省建设厅方面回应称:“截至2017年7月底,安徽省宿州、滁州、淮南、亳州、芜湖、黄山市及广德县(6市1县试点)的城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全部印发实施,滁州市所辖6县市也已全部印发。以上市(县)正同步开展职能整合、机构挂牌等工作。其他城市中,合肥、淮北、阜阳、蚌埠、六安、马鞍山、宣城、铜陵、池州、安庆10个市及宿松县已拟订实施方案,正征求意见或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其中蚌埠市已通过市政府审议,宿松县已通过县委县政府审议、即将印发。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也按照时序要求稳步推进中。从7月份起,我厅每月对全省各市(直管县)的城管体制改革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委改革办、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市、直管县党委、政府。”
另外,对于城管工作人员身份和编制问题、城管执法保障和提升执法人员待遇、基层城管工作人员职务晋升问题,安徽省建设厅也都一一作答。
比如,安徽省住建厅方面表示:“安徽省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安徽省按照试点示范、逐步推开、整体推进的改革思路和时间步骤安排,选择了6市1县先行开展改革试点,结合安徽实际,探索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路径方法、改革措施、队伍建设、政策制度等,统筹研究解决包括明确城管执法人员身份等的一些具体问题,在积极争取行政编制的基础上,各地提出“整合后符合条件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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