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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罚款

安庆晚报 2017-12-29 12:49 大字

本报讯(朱蕾记者周国庆)22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殴打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张某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下悔过书,支付了2万元执行款,并表示将配合法院工作,积极履行义务。

谢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张某应支付谢某货款16503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无视法院的生效裁判,不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12月22日,执行法官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发生争吵,张某突然向谢某踹了一脚。执行法官立即制止了张某的暴力行为,并对张某进行严肃批评,但张某态度十分恶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宿松法院对张某予以200元罚款。经过法官的宣传教育,张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下悔过书,对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表示歉意,并主动支付2万元执行款,对剩余的款项作出了还款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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