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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殴打交警被判刑

安庆晚报 2017-12-19 12:08 大字

本报讯(卢向波)今年8月15日,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两名民警在维护交通秩序时,遭到3名醉汉殴打(本报曾经报道)。12月14日,记者了解到,宿松县人民法院对三名醉汉在路边辱骂并殴打宿松县公安局交警一案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今年8月15日16时许,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两名民警出警返回单位途中,经过宿松路长江通讯广场附近时,发现一辆出租车横停在路中间,三名男子在出租车前与司机交谈,导致后面车辆无法前进。

见此情况,民警遂当场予以纠正,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准备搭乘该出租车的宿松县洲头乡乌池村村民何某春、何某龙、何某中三人为此心中不满,便到警车驾驶室门口,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且伸出手抢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

民警发现三人均喝醉了酒,在路边极不安全,便下车查看,并多次告知他们到路边休息。何某春、何某龙、何某中三人不但不听民警的劝告,反而对两名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两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经宿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名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名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月16日,何某春、何某龙、何某中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拘留。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春、何某龙、何某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遂判处被告人何某春、何某龙、何某中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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