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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

安庆晚报 2017-08-21 11:58 大字

本报讯(朱蕾周国庆)宿松县一男子何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结果将行人撞伤。15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时饮酒,22时许,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路汽车北站出口附近路段时,将前方行人蔡某撞伤。经鉴定,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蔡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蔡某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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