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四被告分别获刑

皖江晚报 2019-10-22 05:05 大字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周小庆报道 不久前,潜山市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林等4人非法采矿罪案。10月16日下午,潜山市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风化石,情节严重;叶某运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接受雇佣,为他人提供记录车次、收款等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系主犯,被告人叶某运系从犯。法院同时认定,4被告非法采矿,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考虑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叶某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处罚金5000元至1.8万元不等。4被告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相关事务性费用,共计25.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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