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一团伙组织卖淫案宣判
本报讯(李赈记者王原)8月30日上午,潜山市人民法院对肖某花等5人组织卖淫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肖某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及嫖资均予以没收,追缴5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底起,被告人肖某花、曾某娥承租潜山市梅城镇古塔路一店面经营汗蒸馆。汗蒸馆四楼以按摩为幌子,招募、管理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为扩大规模,先后邀请肖某及被告人王某、龚某民、郝某兵入股。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肖某花等租赁汗蒸馆隔壁的宾馆,设置秘密通道,将卖淫活动转移至宾馆内进行,安排宾馆部分房间作为卖淫人员宿舍,提供房间作为卖淫场所,并安排人员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肖某花等5名被告人先后组织管理16人进行卖淫活动,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收取嫖资。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卖淫所得收入由管理账目的股东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卖淫人员工资、股东分红及日常开销。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等人拉拢时任潜山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辅警叶某怀(已另案处理),帮助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后被告人肖某花等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肖某花等被告人开设汗蒸馆组织卖淫,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7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肖某花、曾某娥等被告人以经营汗蒸馆为幌子,招募、雇佣、管理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牟利,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5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长时间实施组织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被告人肖某花、曾某娥系该组织卖淫犯罪集团的发起者,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全部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组织卖淫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龚某民、郝某兵积极参与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5名被告人组织他人卖淫,累计人数达10人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5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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