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之离婚 储北平
要说西方离婚率居高不下,似乎不假;要说中国古人休妻容易,那就大错特错了。应该说,不论中西方,人们对婚姻都有美好的向往,也都期待能和最爱之人长相厮守。可世事无常,有结婚就会有离婚,也不奇怪。今人离婚取决于夫妻双方,而中国古人恪守礼制,夫妻若离婚,需遵循规则制度。那就是,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为辅,在一定条件下可“呈诉离婚”。
出妻,即男子休妻,是我国古代主要离婚方式。礼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即“七出”。七出一词到唐代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源自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内容为:不顺父母,指不孝顺公婆,理由是“逆德”;无子,指生不出子女来,理由是“绝世”;淫,指与丈夫之外男性有染,理由是“乱族”;妒,指好忌妒,理由是“乱家”;有恶疾,指患了严重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口多言,指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喜欢说是非,影响家庭和睦,理由是“离亲”;窃盗,指拥有个人财产,即存私房钱,不合乎应守规矩,理由是“反义”。今天看,“无子”和“恶疾”说,囿于当时认知,应属无稽之谈。
义绝,即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若夫妻间,一方与他方一定亲属间,或双方一定亲属间发生法律所指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和离,是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大多是协议休妻,这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的真正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以后各代都有类似规定。和离的显著特点,是双方在离婚态度上不存分歧。和离在实践中关注双方感情状态,应该说是我国对世界婚姻发展所作出的历史贡献。
古代丈夫虽有权休妻,但妻子有权“三不去”。此时,便不能去妻,否则要受刑事处分,且法律上不承认离婚。何谓“三不去”?《大戴·礼记》云:“有所取无所归”,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与更三年丧”,即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前贫贱后富贵”,即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的不能休。
笔者在潜山民间,见到过一份清代“放妻书”,从中可看出当时男女地位相当平等。放妻书内容大体分三部分,一是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二是描写目前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三是写离婚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今后各有前程。在“放妻书”末尾,注明了给女方的赡养费。而此书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并留存官府备查。
我国古代虽是男权社会,妇女需“三从四德”,但男子休妻既受家族观念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情理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路遇饥饿父亲,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等得饿极,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不服,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古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古人重视社会关系稳定,亦有名分观念影响,夫妻义重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和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异行为,所以离婚率一直很低,今人当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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