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坏公共设施 一审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皖江晚报 2021-03-23 02:36 大字

醉酒驾车撞坏公共设施

一审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叶晨报道 3月1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韦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定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1月18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韦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安庆市迎江区港口路某小区东门时,将小区门口防护栏撞坏。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韦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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