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醉驾车 无责却担责 ■ 潘秋越

安徽日报 2019-12-04 07:10 大字

近日,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宣判了一起乘坐酒驾摩托车造成自身损害、事故认定无责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原告在事故发生时,系乘坐同伴摩托车,因摩托车与轿车发生碰撞倒地遭受伤害。原告乘坐的摩托车驾驶人系酒后驾驶,且两人系晚餐时间一同饮酒的。后该摩托车因与一辆左转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摩托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即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骨盆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起诉至安庆市宜秀区法院,要求小轿车驾驶员与小轿车的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小轿车的承保公司已经先行对摩托车驾驶员因死亡遭受的损害进行了赔偿,并且保额已经全部赔付完毕,未在交强险中为摩托车乘坐人进行预留。开庭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对原告酒后乘坐饮酒同伴摩托车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庭审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中为原告预留一部分赔偿份额,但保险公司已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完毕,如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内不分责任均由小轿车驾驶员承担,显失公平。

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法院酌定对摩托车驾驶员及本案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6:4的比例分摊,即由小轿车驾驶员在交强险内按40%的比例赔偿摩托车乘坐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因为侵权责任不能直接与事故责任等同,考虑到原告不仅没有劝阻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反而以行动纵容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行为,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对摩托车乘坐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20%,其余80%的损失按照30%和70%的责任比例分摊给摩托车驾驶员和小轿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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