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诱发精神异常 法院判多方担责

安徽商报 2019-12-24 08:28 大字

家住安庆的男生许明在校被几名宿舍室友欺凌,其家人发现后报警处理。事发后,许明将这些室友和其所在的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昨日获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1年出生的许明与孙建、李华、刘军、沈飞同是安庆大别山科技学校2016级学生,共住一个宿舍。2016年12月20日,许明以“身体不适”为由向班主任请假。2017年1月,他在安庆市第六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行为障碍”。

其父亲发现他的异常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认为许明在校读书期间遭其他同学欺负。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6年9月份一天,孙建等人在寝室责怪许明不打扫卫生,上前合力抓住许明的手脚抬至阳台处,威胁说要将其从4楼扔下去。许明紧抓阳台门哀求4人将其放下,孙建等人作罢;2016年11月份一天,孙建在寝室里叫许明和大家一起打扫卫生,许明不愿干,孙建动手打了许明几拳,又将许明扳倒在地,用膝盖抵压许明。公安机关介入后,多方协调后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对几人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发后,许明将孙建等4名室友以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其人身伤害损失55万余元。经司法所鉴定,许明出生时有“窒息缺氧”的情况,精神发育迟滞,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属九级伤残。本次同学间的纠纷对其精神、行为方面造成的影响不宜单独评残。

■说法

欺凌与精神异常存一定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孙建等4人在学校宿舍集体生活中对许明的要求是正当的,不应苛责,但4人将许明抬起威胁,主观上虽是吓唬或恶作剧,但客观上对许明造成一定精神刺激。综合分析,法院认为此4人行为与许明的精神异常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后来,孙建再次因打扫卫生情况与许明发生冲突,许明发生的精神异常,与孙建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许明出生时有“窒息缺氧”的情况,自幼轻度智力低下,因此,孙建等同学的行为与许明的精神异常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诱因”行为与许明发生的精神异常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此外法院认为,许明的监护人明知自己孩子存在体质缺陷,将其放在学校集体宿舍生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安庆大别山科技学校在许明入学时明知其精神发育迟滞,但没有及时发现、干预、疏导许明与同学间的矛盾冲突,存在一定的教育管理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许明自身体质因素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为70%,其他行为人的责任为30%。4室友对他们的共同行为共同承担10%的责任;孙建对其个人殴打行为单独承担10%的责任;安庆大别山科技学校承担10%的责任。各方承担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一审判决,孙建赔偿许明各项损失10891元;孙建、李华、刘军、沈飞连带赔偿许明各项损失11891元;安庆大别山科技学校赔偿许明各项损失16891元。许明以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安庆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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