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多年前离婚 男方要求提高子女抚养费 因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安庆迎江法院依法支持诉求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丁芳芳报道 多年前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较低。那么,现在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吗?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10年前,刘某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刘随其生活,前妻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现在,因小刘进入高中就读,教育、生活费用大幅上涨,刘某与前妻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小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父亲或母亲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根据小刘提交的各项票据,其教育费用确有大幅上涨,且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已经达到17686元/年,原有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小刘现在的学习生活需要,故对小刘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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