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区涉“套路贷”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

安庆日报 2019-08-07 16:24 大字

本报讯 5月3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芦某、汪某、储某某非法拘禁罪、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依法判定被告人芦某、汪某、储某某均犯非法拘禁罪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将诈骗违法所得1905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这也是迎江区首起涉“套路贷”犯罪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汪某、储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安庆聚宝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1月中旬其他人员退出,由被告人芦某、汪某、储某某共同出资15万元、章某某(另案处理)出资45万元合作经营该公司,双方约定盈利平分后芦某、汪某、储某某再予均分。公司由芦某任总经理,汪某任市场部经理,储某某任财务经理,芦某为主要负责人。该公司通过聘用多名业务人员,向外推销无抵押小额借贷业务,由业务员带客户填写个人信息表并持证件拍照,交由三被告人进行风险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人员放贷,放贷时,让借款人签订借款数额的1.5倍或2倍的借条,称虚高部分是为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保证,并先扣除上门外访费、8%的业务员提成费、一期的本息等费用,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数额低于借款数额,利息按每日5%计算,对逾期未还款且电话催收无果的借款人,由三被告人负责催收。三被告人为牟取暴利,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催收“借款”,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至2018年2月份,公司获利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芦某、汪某、储某某共获利12万元。期间,被告人芦某参与诈骗2次、非法拘禁3次;汪某参与诈骗2次、非法拘禁2次;储某某参与诈骗2次、非法拘禁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汪某、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三名被告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芦某有前科,且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芦某、汪某在部分非法拘禁事实中有殴打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汪某、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应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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