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醉驾数罪并罚没商量
本报讯(祁隽 应海庆 周国庆)不久前,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该院撤销对其宣告的缓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11时20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沿安庆市菱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菱湖南路与湖心南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9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超200mg/l00ml,且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7月28日,判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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