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酒驾报废摩托车被警方查获 获刑7个月被罚4000元

皖江晚报 2019-08-02 10:09 大字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祁隽 应海庆报道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该院撤销对其宣告的缓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4000元。

今年3月11日11时20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沿安庆市菱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菱湖南路与湖心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9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另外,刘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从重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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