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房捆绑车位是否合法?
7月28日,市民刘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前不久,我和家人看中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然而,在购房时,售楼部的工作人员竟提出“购房必须先买车位”的不合理要求。安庆晚报记者 唐飞
刘先生向安庆晚报记者介绍,这个小区一个车位售价近14万元。购房者必须先缴车位的钱,然后才有资格选房。“我家里没有私家车,看中的是这个小区的房屋,却被告知‘不买车位就不能购房’让人不能理解。”
刘先生为此提出质疑:“开发商售卖商品房时,要求房屋与车位捆绑销售,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这个小区售楼部。售楼部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购买房屋前,的确需要先购买该小区车位的使用权。
“车位使用年限和购买的房屋产权年限一致。”这名工作人员还补充:“房屋交易时,我们会与购房者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看到有一些消费者来到售楼部进行咨询。其中,很多消费者都对开发商这种售房捆绑车位的做法表示不能理解。
市民陈女士说,一般来说,安庆市区一些小区车位售价在8万元以内,而这个小区车位的售价竟然达到近14万元。对此,很多购房者自然不愿意购买车位。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购房者告诉记者,之前,他已与这个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缴纳了部分房款。房屋于明年底交付,但后来被开发商告知“要想拿新房钥匙必须购买车位”。“之前购房时,没有明确约定购房者需要购买车位。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强制购房者‘购买车位才能拿新房钥匙’的话,这属于违约行为。”
记者随后来到市建筑管理处。该处执法监察科一名吴姓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邵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另外,2016年,住建部公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也同样明确:开发商不准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邵律师说,开发商在房产销售中捆绑车位,不仅是霸王条款,而且涉嫌强制消费,属于违规销售范畴。“购房者对于这种强卖强买的捆绑
销售,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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